劉槿紋

82年4月13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土地併同其他土地為一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,可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之限制1案

說明:

一、依據黃昭文建築師事務所111年5月18日黃字第(111)00002號函辦理。

二、按「作業廠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受前條第1項單層樓地板面積之限制:一、中華民國82年4月13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建築基地,符合直轄市、縣(市)畸零地使用規 定,其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無法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。……」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之1所明定。查增訂該條文之修正說明載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第1項自9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迄今,迭有因都市計晝變更、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或情況特殊等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由,致無法符合該項單層樓地板面積檢討之規定而無法建築者,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公平、合法之使用,爰增訂不受第271條第1項單層樓地板面積限制之規定。」先予敘明。

三、有關合於第271條之1第1款「82年4月13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」之土地,符合直轄市、縣(市)畸零地使用規定,為上開第271條之1第1款所列得不受第271條第1項「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」限制之情形之一,該筆土地併同其他土地為一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,仍無法達單層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,且建築基地之鄰接土地已建築完成,揆諸第271條之1立法意旨,仍屬合於該條第1款之情形,得不受第271條第1項單層樓地板面積之限制。